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92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豪族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精英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0,6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