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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補字第1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德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楊碧霞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4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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