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44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440號
- 原告
- 欣喜來登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胡瑄芸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銘
- 被告
- 林聰明
- 被告
- 亞興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興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等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