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曾仁勇、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胡瑄芸、蔡興吉
- 原告欣喜來登企業社法人
- 被告林聰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440號 原 告 欣喜來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胡瑄芸 訴訟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林聰明 亞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等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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