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營小字第448號原 告 駿麒汽車修配所即林友福 被 告 蘇駿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