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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陳邦隆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相對人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差遣費差額等事件(107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覆議審查表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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