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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營簡字第135號

原告
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月
訴訟代理人
李哲源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告
唯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章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33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156,9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向被告購買1公斤焦葡萄酸(下稱焦葡萄酸原料),以焦葡萄酸原料製成價值新臺幣(下同)315,000元之10%杏仁酸煥膚精華露(下稱系爭產品)共5000盒,並將系爭產品出賣予訴外人藝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藝群公司),藝群公司收受系爭產品後,向原告反應系爭產品有氣味變質問題而拒絕給付價金,隨後原告將前述情形告知被告,並請求被告查明系爭產品氣味變質是否係因焦葡萄酸原料有瑕疵所致,被告於106年12月25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承認焦葡萄酸原料具有反應不完全而易變質之瑕疵,並承諾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惟嗣後對原告之請求均置之不理。

(二)被告一再指稱原告設有標準作業程序、原告生產與出貨時需為檢驗等語,惟所執理由與其是否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無關聯。

(三)被告稱系爭部分產品並未使用有瑕疵之葡萄酸原料(原料批號為PA0-0000000000,下稱系爭原料),非屬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惟原告將所收受之焦葡萄酸原料(含系爭原料及批號為PA0-0000000000之無問題原料)均補充至生產線上投入生產,導致系爭產品均使用到系爭原料而有氣味變質之問題,原告自得就全部系爭產品請求損害賠償。

(四)被告已自承系爭原料因品質控管缺失而有瑕疵,又系爭原料已全數製成系爭產品已無法回復或補正,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稱其於106年9月5日收受系爭原料,惟被告係將焦葡萄酸原料分兩次交付,第一批400公克之焦葡萄酸原料於同年月9日始以宅配送達於原告,足見系爭原料非被告所交付之焦葡萄酸原料。

(二)原告係經ISO22716認證之GMP工廠,其生產、出貨均需依照標準化作業流程,被告出貨予原告時,原告就所收受之焦葡萄酸原料經檢查判定合格入庫,系爭產品亦按作業標準檢查,倘系爭產品具有氣味變異、味道改變很重等問題,為何能通過上述檢查並出貨予藝群公司。又系爭部分產品並未使用到系爭原料,此部分之損害不應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前來商談時,被告發現系爭產品於生產過程中,其PH值會發生質變,而PH值發生變化代表安定不好、處方有問題,遂要求原告提供系爭產品之配方並取少量系爭原料(被告取樣時發現有不明不溶水、醇類溶劑)與被告之留樣打樣對比,屢經試驗,均無氣味變異、PH值改變之情形。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有1公斤焦葡萄酸原料之買賣契約,被告分400克、600克交付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爭執者為1、被告所交付之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無瑕疵?2、系爭產品是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問題?3、若系爭產品確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原告所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1、被告所交付之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無瑕疵?

(1)對於原告於106年10月、11月間至被告公司反應焦葡萄酸原料有問題時,並由被告取樣檢驗等情,兩造並不爭執,被告公司經檢驗後,訴外人即被告公司員工呂沛珊分別於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7日寄送電子信件(下稱系爭電子信件)與原告,內容如附件所示,由信件內容綜合觀之,被告已明白表示400克焦葡萄酸原料,因為反應試劑純度問題造成QC(品質控制)的問題,並提出賠償方案,足見被告經檢驗測試後,業已確認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瑕疵,衡諸常情,被告為生技公司,配置獨立實驗室及專業檢測人員、相關設備,其檢測能力堪與外部鑑定機關相同,其歷經1個多月之調查及檢測,在有充足能力及時間下,自應對於原告所提供之檢測系爭原料是否為被告所提供及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無瑕疵一事詳加調查後,始向原告表示瑕疵發生之原因及賠償方式,堪認系爭電子信件所記載之內容屬實,系爭原料有瑕疵,且為被告所提供等事實,堪予採信。倘被告認為系爭電子信件無法證明系爭原料有瑕疵一事,自應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當初檢測確實有陷於錯誤之情況,以合理解釋系爭電子信件內容為何提及損害賠償方式、品質控制有問題,而非一再圍繞「反應試劑純度」一事。

(2)至被告一再抗辯:原告所出具之原料進料檢驗表單(見本院卷第119頁)上記載焦葡萄酸原料進貨日期為106年9月5日,而被告於106年9月8日始將400克焦葡萄酸原料交由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宅配,並於106年9月9日送達,足見原告於系爭產品所使用之原料非被告所提供等語,然查被告於107年8月2日之民事答辯(三)狀,對上開原料進料檢驗表單認為是偽造不實之表單因而不足採信等語,被告既爭執該表單之實質內容,嗣後再因該表單上之記載有利於自己,主張該表單上之日期記載為正確,以爭執系爭原料非被告所提供,衡諸一般常情,此項抗辯顯不具說服力。況原料進料檢驗表單上記載原料批號係記載於被告所提供之焦葡萄酸原料之瓶身,倘原告未實際收貨如何得以記載被告所提出400克焦葡萄酸原料之批號,是被告上開抗辯,自難以採信。

2、系爭產品是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問題?經本院委託嘉南藥理大學化粧品應用與管理系林維炤教授實驗室之鑑定報告討論(3)編號1(爭議性原料,批號為PA0-0000000000)與編號3(無異味原料,批號為PA0-0000000000)之圖譜資料顯示兩者為完全不同之物質。編號1之揮發性氣體成分為dimethoxy benzene,未發現2-oxo-Propanoic acid(焦葡萄酸),編號3則在8.95分鐘發現焦葡萄酸訊號,顯見兩者之成分明顯不同......。(4)編號4(原告以無異味之原料製程之成品)、編號6(被告依據原告所提供之配方製得之成品)具有類似之指紋圖譜,但是編號2(利用編號1所製成之成品)卻沒有類似之指紋圖譜,顯示編號2之配方與其他兩者明顯不同。(5)部分工業製程苯二酚為原料製備dimethoxy benzene,在環境中dimethoxy benzene亦可能因為熱不安定而分解為苯二酚,苯二酚為具高度臭物之物質。臭味閥質小於ppb(10億分之1),如樣品中此物質含量非常低,目前之檢驗方式儀器將無法檢測出來,有鑑定報告可佐(見本院卷第269頁至第296頁),足見系爭原料非焦葡萄酸而是dimethoxy benzene,所製成之產品與編號4原料正確所製作之產品,亦屬不同之物。dimethoxy benzene遇熱可分解為苯二酚,苯二酚為高度臭物之物質,而原告系爭產品之配方單中,亦有須加熱溶解之原料,見量產配方單(本院卷第77頁),系爭原料自有遇熱而質變為苯二酚之可能,是鑑定報告已充分說明原告所提供與藝群公司之產品為何有氣味變質之問題,堪認系爭產品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問題。

3、若系爭產品確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原告所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1)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對於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而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給付標的物之價格當以債務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此觀同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自明。

(2)查被告因品質控制不佳將有瑕疵之系爭原料交付與原告,屬瑕疵給付,致原告以系爭原料投入生產線製作成系爭產品交付與藝群公司後,藝群公司以系爭產品有瑕疵未給付原告買賣價金315,000元,系爭原料已使用製造系爭產品而有無法補正之情事,則被告因過失所為之瑕疵給付,致原告受有損害,其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此瑕疵乃無法補正,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又原告於106年9月9日收受系爭原料400克焦葡萄酸製作系爭產品2491瓶,並於同年10月2日將系爭產品2491瓶交付藝群公司,同日被告交付600克焦葡萄酸予原告,足見原告因系爭原料造成系爭產品瑕疵為第一批所生產之2491瓶,而系爭產品係以每瓶63元出賣與藝群公司,有訂購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是原告所受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為156,933元(2491瓶×63元=156,933元)。至原告雖主張原告於106年11月14日所交付之系爭產品2491瓶,因系爭原料尚未使用完畢有使用於第二批系爭產品上,然經本院函詢藝群公司其寄送與原告電子信件中所記載之「00000000A/B」與原告檢驗記錄表上記載之「17H3002A」、「17H3002B」是否相同,經藝群公司函覆稱:「本公司於107年2月2日寄發電子郵件至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請求協助處理系爭產品氣味異常之問題,其中所稱之『00000000A/B』產品,產品玻璃瓶身上之批號為『17H3002』,於紙盒外盒噴印製造日期處有「00000000A」及00000000B」之字樣,與南院武民安107年度營簡字第135號之公文附件三、附件四檢驗記錄表所記載之「批號17H3002A」及批號「17H3002B」產品有所差異,因該檢驗記錄表非屬本公司之文件,故無從確認是否為系爭產品。」有藝群公司108年11月27日藝國字第1081127001號函可證,則藝群公司電子信件所指之00000000A/B不能代表為全部系爭產品,紙盒外盒噴印製造日期均為西元2017年9月29日,此乃第一批產品之製造日期,與第二批產品製造日期有間,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原料尚未使用完畢有使用於第二批系爭產品等情,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第二批產品2491瓶負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業已分別明定。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3月21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是請求被告給付156,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6,933元,及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即非正當,要難准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陳 協 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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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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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李先生您好:                                  │
│              │非常抱歉那麼晚回覆您                          │
│              │這次原因已查明是反應試劑的純度問題,導致反應不│
│              │完全                                          │
│              │我們也跟反應試劑的廠商溝通協商,目前他們無法賠│
│              │償我們,我們也很無奈                          │
│              │因潘總已經跟您答應,我們仍會進行賠償,對您非常│
│              │抱歉                                          │
│              │賠償的部分我們盡力配合                        │
│              │但是否可以請您通融一下賠償金額                │
│              │焦葡萄酸當初因為貴公司有良好的關係已報最低價給│
│              │您,賠償15萬損益成本上真的困難                │
│              │是否再麻煩您多體諒,賠償的金額可否再減少一些,│
│              │真的非常抱歉                                  │
│              │這批也比較趕,我們是希望盡量配合您這邊出貨,造│
│              │成此次QC問題                                  │
│              │我們也已檢討和配套措施,還請您多體諒,也請您再│
│              │協商看看金額的部分,謝謝您。                  │
│              │瓶器部分也請您先留著,潘總有指示我們可以代為處│
│              │理。                                          │
│              │我司潘總也拿出最大誠意,親自登門跟您說明和道歉│
│              │此次疏失,希望跟您約1/5拜訪,會直接拿正式檢測 │
│              │報告跟您說明,並做後續的細節處理,再麻煩您了,│
│              │謝謝您。                                      │
├───────┼───────────────────────┤
│2017年12月27日│李先生您好                                    │
│              │剛剛有跟業務李先生通過電話,也立即馬上電話告知│
│              │潘總,但目前因為這兩個禮拜他不在公司,關於一些│
│              │款項的籌措,所以真的很逼不得已跟您約在1/5,非 │
│              │常抱歉。                                      │
│              │但潘總有說怕您這邊耽擱,先請我趕快跟您處理,當│
│              │初內料和瓶器你說估算最高15萬,是否可以以下列方│
│              │式處理:                                      │
│              │新訂的瓶器款項我們直接對口付廠商,舊的瓶器直接│
│              │給我們處理,外加丙酮酸3KG18000*3=56000給您, │
│              │保證品質無誤。                                │
│              │真的非常抱歉,也請您見諒,我們真的也很無奈,反│
│              │應試劑純度的問題,廠商他們也無法賠償,我們真的│
│              │也不樂見此次損失發生。                        │
│              │但我們還是希望以最大誠意跟您做處理,目前給您的│
│              │400g7200賠償15萬,我們作原料的營業額也沒有這麼│
│              │多,製作人工、設備維護及檢測費用等等,目前都還│
│              │是虧損的階段,還請您諒解。                    │
│              │再次跟您正式道歉,拜託您是否能互相各讓一步,麻│
│              │煩您了。                                      │
│              │如果這部分您覺得須再協商的部分,可否請您打電話│
│              │給潘總,謝謝您。潘總手機:0926XXXXXX。        │
│              │麻煩您了,也拜託您了,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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