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振偉畜牧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2,95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