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玫青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30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營簡字第3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30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