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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荐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1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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