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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即原告
邱忠保
相對人
即被告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且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而係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因此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關於附表編號01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應為424平方公尺全部被徵收,爰請求依法裁定更正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中關於系爭土地面積之記載,然查聲請人於原判決審理時所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面積記載為「6平方公尺」,原判決係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與本院本來意思相符,並無顯然錯誤情形。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系爭土地面積之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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