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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
    楊鈞和

  • 原告
    德龍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補字第1號原   告 德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楊碧霞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4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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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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