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補字第1號原 告 德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楊碧霞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4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