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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賦聰即上興工程行

      陳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豐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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