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賦聰即上興工程行
陳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豐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