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036號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相 對 人 鐘婉寧即維多莉亞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036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16276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其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