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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103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安傑徐安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036號

原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相對人
鐘婉寧即維多莉亞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036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16276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其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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