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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5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曾仁勇曾仁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522號

原告
寶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呂婕榆
被告
豐巧潔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52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上午11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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