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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曾仁勇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施正隆

  • 當事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隆工程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7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凱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78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 3月19日上午 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曾 仁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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