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雪卿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相 對 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代 理 人 許雅芬律師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