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救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嚴友靖
- 代理人
- 黃旭成
- 相對人
- 永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儷蓉
- 相對人
- 黃相添
- 相對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審查聲請人108年所得及財產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