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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嚴友靖
代理人
黃旭成
相對人
永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蓉
相對人
黃相添
相對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審查聲請人108年所得及財產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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