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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 原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亮吟即龍鳳東大門韓國料理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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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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