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272號原 告 王秀菊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羿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珉亦 被 告 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羿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羿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緣原告王秀菊持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羿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羿昕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即受款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政公司)背書,付款人為第一銀行新營分行,支票號碼為LB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期民國108年3月10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82,971元之支票乙紙(下稱 系爭支票)。 詎料,原告於108年3月11日將系爭支票向銀行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票據掛失止付而遭退票,並有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可證。據此,原告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被告羿昕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強政公司為背書人,原告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發票人、背書人連帶給付票款782,971 元予原告,及自提示日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82,971元,及自108年3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 項。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羿昕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強政公司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則依前開規定,其等即應依系爭支票之文義對持票人即原告連帶擔保支付,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屬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782,971 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5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宣穎 ┌─────────────────────────────────────────┐ │附表 │ ├─────┬────┬────┬──────┬────┬─────┬───────┤ │票據號碼 │發票人 │背書人 │票載發票日期│付款人 │票面金額 │付款提示日(即│ │ │ │ │(民國)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LB0000000 │羿昕科技│強政科技│108年3月10日│第一銀行│782,971元 │108年8月11 日 │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新營分行│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