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賦聰即上興工程行
- 即被告
- 陳建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漢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時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 元,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分別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被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迄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