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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告
鐵雄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108年11月19日南院武108司執清字第97489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9日止,將林明龍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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