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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4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協奇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ZZZZ; 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 協 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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