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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8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ZZZZ;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彤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補正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 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繼承人陳憲二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繼承人陳憲二生前所遺留之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 遺產,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應將陳憲二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本件原告起訴列陳姵彤、陳政男為被告,是否已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尚屬不明,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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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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