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徐安傑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俊傑(原名:陳濬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傑(原名:陳濬杰) 陳俊憲 陳盈錄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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