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文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