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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 當事人
    賴振德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23號原   告 賴振德 被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 ,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出租與被告,因租期屆滿後被告仍無權占有承租之系爭土地,故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一)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水泥地面刨除後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500元;(三)被告應於10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為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足徵原告訴之聲明(一)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至於訴之聲明(二)、(三)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2,000元【計算式:710元/平方公尺(系 爭土地109年度公告現值)×2,20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 1,56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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