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53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537號
- 原告
- 進得利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梁 迪
- 被告
-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53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上午09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8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