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傑(原名:陳濬杰)
- 即被告
- 陳俊憲
- 即被告
- 陳盈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