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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60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傑(原名:陳濬杰)
即被告
陳俊憲
即被告
陳盈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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