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249號原 告 黃智奎 被 告 鄭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前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69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原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存否有所爭執,攸關系爭本票裁定執行名義之範圍,堪認原告主觀上就此法律上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且能以本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前為友人,原告為訴外人朝羿光電能源有限公司(下稱朝羿公司)之負責人,向被告宣稱太陽能產業看好,獲利穩定,被告信以為真,故以自己及訴外人即被告子女王靖廷、王靖維之名義投資朝羿公司,入股新臺幣(下同)各100 萬元,合計300 萬元,並於106 年6 月9 日簽立股東出資入股契約書(下稱系爭投資關係),嗣原告亦於107 年、108 年各發放30萬元之分紅予被告。詎於108 年7 月間,被告聽聞朝羿公司之公司設備、資產均遭原告出售,被告向原告追問之下,原告才坦承此事,兩造經協商之後,原告同意將被告投資之300 萬元股金返還。被告念及原告恐無法一次清償,故同意原告分期清償,由原告開立連同系爭本票在內,票面金額合計為300 萬元之本票共27張交付被告作為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被告前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0日以系爭本票裁定獲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又被告抗辯系爭本票係因兩造間曾有系爭投資關係,原告為賠償被告投資之損失而開立等節,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股東出資入股契約書影本3 份、本票影本24紙、譯文1 份、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103 頁、第131 頁)。原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80 條第3 項再準用第1 項之規定,對被告抗辯之事實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即難憑採。系爭本票係原告本於系爭投資關係致生賠償所為之給付,堪為認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尚屬乏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提示日) │ │ ├──┼───────┼─────┼───────┼───────┼─────┤ │1 │109 年1 月3 日│10萬元 │109 年1 月31日│109 年2 月1 日│WG0000000 │ ├──┼───────┼─────┼───────┼───────┼─────┤ │2 │109 年1 月3 日│10萬元 │109 年2 月29日│109 年3 月1 日│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