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 原告
- 鴻毅國際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亮
- 被告
- 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該通知於民國109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09年6月11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