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 反訴原告
- 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隆
- 反訴被告
- 鴻毅國際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倘不符合上開規定,自非合法,且因訴訟性質之歧異而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其反訴。
二、查反訴原告針對反訴被告所提出之本訴為反訴,因反訴被告所提出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屬簡易訴訟程序,然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元屬小額訴訟程序,兩者為不同種訴訟程序,依上開說明,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