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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258號

反訴原告
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隆
反訴被告
鴻毅國際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倘不符合上開規定,自非合法,且因訴訟性質之歧異而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其反訴。

二、查反訴原告針對反訴被告所提出之本訴為反訴,因反訴被告所提出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屬簡易訴訟程序,然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元屬小額訴訟程序,兩者為不同種訴訟程序,依上開說明,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 協 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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