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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徐安傑
  • 法定代理人
    王人乙

  • 原告
    唐明全
  • 被告
    松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92號原   告 唐明全 被   告 松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503,684 元。原告前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9 月7 日南院武民讓109 年度營簡字第492 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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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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