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使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澤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說明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所得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陳報本件原告所得之利益為何?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 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