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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車輛使用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 原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澤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說明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所得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陳報本件原告所得之利益為何?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 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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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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