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382號
- 原告
- 孫宇翔
- 被告
- 黃美琪
- 被告
- 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美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美琪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9年7月間,於通訊軟體LINE收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美心(本院按:原告起訴狀誤為『林』美心)」之人之徵才訊息,對其聲稱可不用花大量時間,以每日兼職30至60分鐘之方式,透過平台完成客戶委託,賺取額外收入云云。原告不疑有他,依其指示下載名為「USDT JOB」之軟體應用程式,復因自稱「李美心」之人反覆慫恿而陷於錯誤,加入名為「科澤公司」之公司會員,其後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自稱「李美心」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下合稱自稱「李美心」人等)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各匯款時間、金額、轉入帳戶及其所有人詳如附表所示),誤以為係完成儲值,並可從中賺取一定比例之獎勵金分配利潤,嗣科澤公司於109年11月28日凌晨無預警關閉平台,原告始知受騙。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匯款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返還。為此,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黃美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藍新公司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黃美琪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依其先前到庭時之陳述略以:確實有錢匯到伊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之帳戶,是因為伊在網路上找工作,對方說要做虛擬貨幣的投資,詳細匯款金額不清楚,另有案件仍在偵查中,不認為需要負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漏未對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聲明駁回)。
㈡被告藍新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先前提出之書狀陳述略以:被告藍新公司系統內查無原告所指之交易,故原告匯出款項應非被告藍新公司代收,自無從依原告請求負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其因遭自稱「李美心」之人詐騙,誤以為可兼職獲利,因而加入「科澤公司」成為公司會員,並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自稱「李美心」人等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被告所有之帳戶,各次金額亦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7張、轉帳交易手機截圖1紙、兼職平台簡介1份、藍新金流付款完成通知書影本13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明細查詢、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聯邦商業銀行帳戶明細查詢等影本1份為證(見屏簡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1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37頁、第39頁,本院卷第55頁至第61頁)。被告黃美琪固否認對原告有何賠償責任,但亦自陳如附表編號14之合庫銀行帳戶係伊在網路上求職時遭人詐騙而申辦(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可見上開帳戶其後使用與詐騙集團確有所關聯,與原告主張受詐欺之情節相符。又被告藍新公司雖否認有如附表編號1至13之交易,但本院依原告提出之交易明細,查得臺灣銀行(代碼004)如附表編號2、3、13前4碼為3864號、及第一商業銀行(代碼007)如附表編號4至12號之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號均為被告藍新公司所有,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1月4日營存字第11050117971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查詢資料、本院電話紀錄、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124742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10年11月9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58738號函檢附之調閱回復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9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05頁),另如附表編號1轉入之臺灣銀行帳戶前4碼為3864號,亦與如附表編號2、3、13帳戶前4碼相符,顯係對應同一被告藍新公司名下之實體帳號。被告藍新公司雖以前詞置辯,惟與現有卷內之證據資料難以互符,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調查,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其餘關於原告主張伊受自稱「李美心」人等詐騙等節,被告藍新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於其提出之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院核閱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又於「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黃美琪、藍新公司各因原告匯款受有50,000元、15,000元之利益,係原告受自稱「李美心」人等詐騙所致,已如前述,該財產變動之原因,係詐騙集團成員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不法行為,被告取得前開利益,既係第三人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所致,自難認其有何繼續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依此,原告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黃美琪、藍新公司各返還所受利益50,000元、15,000元,自屬有據。
㈢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之前開說明,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始負遲延責任。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5月10日送達被告黃美琪,於110年5月7日送達被告藍新公司,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見調字卷第33頁、第35頁),即應以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黃美琪給付50,000元,自110年5月11日起、被告藍新公司給付15,000元,自110年5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黃美琪給付50,000元、被告藍新公司給付15,000元,及被告黃美琪自110年5月11日起,被告藍新公司自110年5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被告藍新公司之聲請命其為原告預供一定之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號 帳號所有人 1 109年9月21日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2 109年10月30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3 109年11月2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4 109年11月10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5 109年11月17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6 109年11月18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7 109年11月18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8 109年11月18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9 109年11月18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10 109年11月18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11 109年11月21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12 109年11月24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13 109年11月25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藍新公司 14 109年11月25日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被告黃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