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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陳協奇

  • 原告
    吳麗珠
  • 被告
    葛世杰王啓森蔡雅惠即民沅水產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葛世杰 訴訟代理人 金建寧 複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王啓森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被 告 蔡雅惠即民沅水產行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00分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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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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