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麗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葛世杰 訴訟代理人 金建寧 複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王啓森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被 告 蔡雅惠即民沅水產行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00分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