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金瑞發建設有限公司、劉明宗、黃崑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金瑞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宗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黃崑榮 高海益 蔡進朝 蔡進長 蔡川輝 蔡明宗 蔡福元 謝金寶 黃佳福 黃信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秀芬 被 告 徐美惠 蔡寶全 蔡岳峻 林明俊 蔡進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清珠 被 告 蔡莉金 蔡莉貞 蔡玉珠 蔡忱原 黃志賢(即黃旭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B-3部分分割方式欄關於「黃信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佳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