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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徐安傑
  • 法定代理人
    劉明宗、阮清珠

  • 原告
    金瑞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崑榮高海益蔡進朝蔡進長蔡川輝蔡明宗蔡福元謝金寶黃佳福黃信男徐美惠蔡寶全蔡岳峻林明俊蔡進冬蔡莉金蔡莉貞蔡玉珠蔡忱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金瑞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宗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黃崑榮 高海益 蔡進朝 蔡進長 蔡川輝 蔡明宗 蔡福元 謝金寶 黃佳福 黃信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秀芬 被 告 徐美惠 蔡寶全 蔡岳峻 林明俊 蔡進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清珠 被 告 蔡莉金 蔡莉貞 蔡玉珠 蔡忱原 黃志賢(即黃旭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B-3部分分割方式欄關於「黃信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佳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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