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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洋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萱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黃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㈡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之房屋(下稱167之1號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房屋係原告於109年8月11日本院108年司執助字第2614號執行拍賣程序拍定取得,拍定價格為341,000元,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可作為原告就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且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前往現場履勘,測得167之1號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61.37平方公尺,亦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15日法囑土地字第65300號收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5,823元【計算式:341,000元+(61.3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900元)=825,823元;至於原告第1項、第2項後段附帶請求自109年12月17日起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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