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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車輛使用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 原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梁文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梁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10年3月3日止,原告仍未 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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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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