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使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男、梁文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梁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10年3月3日止,原告仍未 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