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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0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徐安傑徐安傑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05號

原告
嘉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伶
被告
李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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