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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43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訴訟代理人
黃怡靜
被告
沈孟鄰

沈富美

沈富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代位人沈儀偵為原告之債務人,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52,2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業經原告於民國104年間對沈儀偵聲請核發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有,沈洪寶玉已於108年5月10日死亡,系爭遺產已由沈儀偵與被告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其中附表一編號1、2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沈儀偵怠於行使分割遺產請求權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致原告無法對債務人沈儀偵應分得之部分執行受償,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沈儀偵行使其對被繼承人沈洪寶玉之遺產分割之權利,請求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將全部變賣價金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㈠被代位人沈儀偵與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與被代位人就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遺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各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沈富美、沈富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沈孟鄰則抗辯以:就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留全部遺產,已經全部繼承人於109年3月12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調字第893號返還特留分事件達成分割協議完畢,有本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第893號調解筆錄可證等語。

三、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又共有物之分割,應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始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裁判分割,此亦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是以,倘共有人間已就共有物訂立有協議分割契約,即應依該協議分割契約分割,不得再訴請法院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否則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四、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觀之,原告係以債務人沈儀偵之債權人身份代位沈儀偵訴請裁判分割沈儀偵與被告繼承自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遺留之遺產,然依被告沈孟鄰所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893號調解筆錄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全卷核閱結果可知,債務人沈儀偵於108年10月間即有就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遺留之全部遺產行使權利,而經本院查詢結果被繼承人沈洪寶玉之全部遺產如附表三所示,並非如原告所主張之附表一所示,且全部繼承人即沈儀偵及被告沈富美、沈富如、沈孟鄰就被繼承人沈洪寶玉所遺全部遺產,已達成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式,債務人沈儀偵並無怠於行使分割遺產請求權之情形。又本院調解成立之分割方式雖無從發生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之形成力,但全體繼承人既已成立上開調解內容,自已達成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結果之協議,並認全體共有人就系爭遺產已有成立分割協議,債務人沈儀偵及被告均應受該分割協議之拘束,如有未依約履行情事,應僅能依據分割協議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亦即債務人沈儀偵已無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自亦無從由原告代位訴請本院為分割遺產之判決,是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沈儀偵行使其對被繼承人沈洪寶玉遺產分割請求權,訴請法院為如訴之聲明第2項所示之分割遺產判決,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又原告既無從代位沈儀偵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權利,則亦無因訴訟經濟允由原告一併請求沈儀偵及被告就沈洪寶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不動產先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是原告該部分請求亦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於法均屬無據,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全部   3 營利所得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816元   4 營利所得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3元   5 營利所得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元   6 營利所得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02元   7 營利所得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9元   8 營利所得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33元   9 營利所得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5,360元  10 營利所得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1,630元  11 營利所得 六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530元  12 營利所得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0元  13 營利所得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760元 
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被代位人沈儀偵 4分之1  2 被告沈孟鄰 4分之1  3 被告沈富美 4分之1  4 被告沈富如 4分之1 
附表三:
編 號 遺產項目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1、2、3、4之土地於108年6月12日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為沈孟鄰單獨所有   2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7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 六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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