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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6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462號

原告
楊喜凱
被告
銓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銀
訴訟代理人
許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46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854 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計算書、收據、郵局存摺影本可佐,被告到庭後,對原告主張亦不爭執,是原告依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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