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鈺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鈴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紀懋、陳麗容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價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