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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0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郁婷陳郁婷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02號

原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被告
森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柄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02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佳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0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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