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森普實業有限公司、陳柄宏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02號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被 告 森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柄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02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0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