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05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05號
- 原告
- 嘉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伶
- 被告
- 李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