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永宗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陳永宗 劉哲源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前列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25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5 月31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8,456 元、8,518 元、8,704 元,及自民國111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