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王俊傑
- 被上訴人
- 陳永宗
- 被上訴人
- 劉哲源
- 被上訴人
-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