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協奇

上訴人
王俊傑
被上訴人
陳永宗
被上訴人
劉哲源
被上訴人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