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45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5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農嘉禾
- 被告
- 李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019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