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李府企業有限公司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被 告 李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019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