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奕涵、莊俊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奕涵 訴訟代理人 陳芯儀 被 告 莊俊智 莊慶川 方莊琇惠 吳莊惠珠 莊麗珠 周莊春枝 劉莊春梅 莊景榮 薛瓊英 莊英哲 莊博傑 莊春蘭 莊春櫻 (遷出國外) 陳素珠 陳素秋 莊金龍 闕豐成 莊金得 莊家榮 莊建立 莊惠名 莊永松 莊旭恆 郭孟杰 莊景斐 何宜璘 莊永德 莊承達 謝燦輝 莊登輝 陳婉敏 陳婉慧 陳豪彥 陳擧展 陳婉莉 莊佳宸 莊詠棠 莊詠勛 莊櫻秀 莊陳春美 林莊麗珠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莊國樹 莊淑齡 莊豐賓 謝麗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陳姵岑 游翔 莊鄭阿梅 莊連貞 陳莊金葉 許莊金美 莊智翔 莊惟守 莊雅琇 莊文宏 吳月子 莊中興 陳莊春麗 莊淑芳 莊高網市 莊松錄 莊育源 莊智文 莊竣竹 凃有文 凃有仁 許凃玉芬 凃玉萍 朱秋妹 凃冠宇 凃相宇 呂博勝 呂旭斌 呂珮儀 李鍾樂 李淮州 李衣倢 李麗美 孫敏雄 孫瑞蘭 孫瑞珠 孫培元 孫培益 莊施素秋 莊政勳 莊鈞童 莊淑珠 莊文玉 莊李福蓮 莊文桂 莊文娥 莊宗欽 陳侯碧霞 侯碧蘭 王侯美環 侯美英 侯有德 侯有鄰 侯有進 陳先化 王淑玲 王淑姿 陳明波 蔡陳玉真 陳秀菊 謝陳彩雲 龍金美 劉綉英 陳俊宏 陳俊良 陳怡如 許志文 許志成 林仲威 林仲齊 林星柔 陳耀騰 陳耀德 陳耀基 陳秀湄 莊銘順 莊明政 莊坤龍 莊淑娥 林庸樂 林來燕 林沛玲 蔡文傑 蔡文峰 莊舒夙 莊璧如 莊緻伶 莊凱斐 莊云瑋 莊云瑄 莊騏瑛 莊秉傑 何正權 何政輝 何月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並為簡 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 意旨參照)。是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間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學甲區文衡段769、770、771、772、774、775、775之1、795、796、797、798、834、835、837、842、843、939、944地號 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共有,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有民事起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調字卷第19頁至第21頁)。惟其中莊賴、莊九、莊登芳、莊文炎、何 莊玉(下稱莊賴等5人)於原告起訴前皆已死亡,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繼承人原則上即當然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 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莊賴等5人之 繼承人無待辦理繼承登記,即成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應併列莊賴等5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或於無人繼承人時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始能謂其當事人適格。本院司法事務官前已於110年9月7日函請原告補 正,惟因仍查有闕漏,且尚有其他登記之共有人未列為本件當事人,本院復於111年3月23日發文告知原告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並命原告於20日內具狀確認所列共有人及戶籍謄本是否完整,且提出已歿共有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依序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順序提出),追加當事人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上開補正通知業於111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補正函(稿)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嗣原告雖曾於111年4月18日具狀撤回莊賴 等5人部分之訴並追加莊賴等5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惟其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仍未完整、且尚有部份土地已登記之共有人未列為被告,揆之前揭說明,即有未由全體共有人參與訴訟,而屬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且迄今尚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