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沐恩佈置即張駿成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沐恩佈置即張駿成 郭于嘉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12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6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4,566 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0 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聯邦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因郵局調整利率而變更利息部分,本件當被告逾期未繳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率當以該時利率去計算,而非因起訴之時點而有所變化。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