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采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瓊芳、郭瓊雅、郭瓊芬間請求返還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9月8日111年度營簡字第3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全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