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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24號

返還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郁婷

上訴人
即原告
郭采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瓊芳、郭瓊雅、郭瓊芬間請求返還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9月8日111年度營簡字第3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全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32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扶養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